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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塭丰律师
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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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68人看过
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的违约以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保障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的违约以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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