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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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征地公告农民可拒绝补偿登记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506人看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你所反映的问题在征地程序中属于严重违法的情形。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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