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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过程影响结算的不法行为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300人看过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可见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
  对于招标发包工程往往存在工程招标管理不严的情况。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违法,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使得一旦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之争;在工程招标时采用私下双方议标方式,没有按照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等。施工单位往往事先答应业主的苛刻条件,想办法揽工程到手,然后在施工期间通过签证或办理技术核定单等结算纠纷而获利。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款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竣工时发生显失公平之争。承包方为达到中标目的所支付的所谓“公关经费”最后都得从工程款中支付。如果这些公关费用过大必定会挤占应付建材款、员工工资与分包单位工程款,从而引发建筑材料品质结算之争或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结算单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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