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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2日|分类:离婚 |544人看过

管辖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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