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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实务】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548人看过

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小王是一名长途货车司机,一次去江西送货的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当地一名青年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小王和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扣留了小王的货车,再加上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为了避免矛盾的扩大也为了尽快拿到车离开这个是非之地,小王通过交警联系到死者家属,希望在交警的调解下谈妥赔偿事宜。由于小王孤身一人,起先死者家属狮子大开口向小王索要100万的赔偿,小王哪有怎么多钱赔偿?在当地交警多次协调下,死者家属也恢复理智,但是跟小王说“虽然事故发生在我们江西,但是你的车是江苏的车,所以赔偿标准就得按照你们江苏的赔,我们算了算,你得赔45万。”此时交警也过来跟小王说“你的车、保险都是江苏的,死者家属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到时我们也会出个调解书给你,你也好回去理赔。”无奈之下小王也只能同意这个赔偿方案并通过苏州的亲戚汇了45万元赔偿款给死者家属,并且从也拿到了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小王回到苏州后就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看完理赔材料后告诉小王“理赔材料是没有什么问题了,但是我们不能按照45万赔给你,因为你当时按照江苏标准赔偿的,而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事发地的标准赔偿,所以经过我们核算,这个事故理赔款应该是35万元。”小王就不明白了,一起事故怎么最后赔偿金额差怎么打呢?为了获得全额赔付,小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的金额进行理赔。

请问:本案赔偿标准是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江西计算还是按照小王所在地的江苏计算?

法庭审理:

小王认为,自己是在当地交警组织下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由于自己的车辆以及保险都是苏州的,所以当时就按照江苏标准赔付了,而且赔付的金额既没超过赔偿标准也没超过保险限额,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小王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事故发生在江西,而且死者也是江西人,所以就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进行赔付,现在小王擅自提高赔付标准,所以本案要扣除10万元的赔偿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江西,但侵权人住所地在江苏,在人身损害赔偿使用标准上江苏省高于江西省,而两省相关法院均有诉讼管辖权,死者亲属亦可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判决原则上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作出。故保险公司只认可适用江西省标准的主张,不符合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的保险法宗旨合同社会公共政策。为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江苏省标准向小王支付理赔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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