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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侵权赔偿责任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481人看过

1.概念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2.程序:

  (1)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2)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3.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其它。

  【总结】


不能行政复议的行为(两类)不能行政诉讼的行为(四类)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告调解人,只能告对方当事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能告具体行为,不能告法规本身)
3.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告人事变动)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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