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叶先生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养老保险,人寿公司向其出具的保险证记载月领保险金1000元,但其投保的保险所对应的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月领保险金为100元,人寿公司解释为笔误,投保人先是以1000元为标准要求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未获法院支持,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人寿公司在向叶先生出具的保险证上误将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在此后七年叶先生每年向人寿公司缴纳保险费,人寿公司在保险证上进行登记和复核时都未能予更正。直到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时,人寿公司才发现上述笔误。人寿公司该行为足以导致叶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叶先生要求撤销1999年6月10日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人寿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除应将叶先生交纳的保险费退还外,还应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故判决撤销人寿公司与叶先生于1999年6月10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人寿公司返还保险费16936.01元、赔偿占用保险费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人寿公司在七年中都未指出更正错误: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直到06年,叶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时,人寿公司才发现笔误。人寿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叶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合同法》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叶先生要求撤销1999年6月10日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提醒市民,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