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塭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6大亮点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3日|分类:保险理赔 |540人看过

几个月前有风吹过,风里说国家加强保险业相关政策,《保险法》属于商法类,是法律中的白富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在今年121日生效,犹如微风掀起美人纱,现在就让我们来一睹芳容,用下里巴人的眼光赏一赏这阳春白雪吧。

   一、调整范围:主要为人身保险部分。

该解释开篇就说“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因此,人身保险,即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保险,比如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人寿保险等,那么车险、房产险等财产性质的保险就不是该解释的主要调整对象了。

   二、买人身保险是否有资格?法院主动审查。

简而言之,除有劳动关系外,“一家人”才能互买人身保险,是否是“一家人”法院先审查。《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三、在指定医院体检,不能如实告知病情仍不能免。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以未成年人死亡而获取保险金的,须经其父母同意。

第六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五、以“配偶”为受益人,配偶变更了,交了保费的原配偶仍收益。

比如张三买了份保险其老婆A为受益人,结果一段时间后张三的老婆变为B,如果当初的保险费是A交的,那么A仍然为受益人,否则,受益人就是B了。相关法条:(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六、某期保险费未交,保险公司不得简单主张违约。

比如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期缴纳保费,申请中止,有钱了再交也行。相关法条: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