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0岁的王某在原单位改制时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11年11月到某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只口头约定月工资1100元,没有其他福利。2012年9月王某从公司同事白某处得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单位集体劳动合同的工资是1800元。王某遂要求公司按集体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后,王某被单位清退,引发劳动争议,王某寻求律师帮助,怎么解?
案例2:某信息网络程序开发公司在2013年制定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将职工工资分为七级,为防止公司内部员工相互对比工资,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提供工资清单,引发职工不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怎么解?
案例3:2011年某建筑公司宣布,由于公司所属现场指挥部发生违章作业的情况,造成一人重伤的事故,决定自该年5月起现场指挥部全体员工扣发5月至12月的全部考核工资,部分职工不服,纷纷辞职后要求劳动仲裁,怎么解?
为了不耽误大家时间,我先解答这几个问题。
案例1中,某劳动服务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可要求公司自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王某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某劳动服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2中,某某信息网络程序开发公司拒绝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支付知情权,劳动者有权知道公司的工资支付制度、时间、工资总额的组成、工资支付的项目和水平,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3中,某建筑公司现场指挥部扣发考核工资的做法,属于典型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好了,解答完问题,我们再来看看劳动报酬和工资都是些什么鬼吧。
劳动报酬=工资吗?
劳动报酬通常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对价。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实物补偿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劳务费、佣金、稿酬也属于劳动报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财政部2009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2009]242号)其第2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其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同时,准确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并以其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追索劳动报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时,准确计算职工工资,以确定应当依法支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