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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您:出租车牌及车辆代持,风险丛生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2365人看过

首先,让我们看以下两个案例,以便更加清楚的了解风险的存在


【法院判决案例一】


自2012年起,小张就开始参予北京购车摇号,然而时运不佳,始终没有中签。2013年7月,小张听闻朋友小李名下有一空闲车牌,于是想到了向小李借牌购车,小李爽快的答应了小张的请求。因小张与小李是朋友,且小李并未收取小张任何的费用,故此小张并未要求小李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随后,小张出资60余万元购买奔驰车一辆,并办理了上牌手续,将车辆登记在小李名下。然而半年后,小张突然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小王以车辆系其所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之诉。原来小李因急需用钱,私自将小张所购车辆变卖给了小王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随即,小张以自己是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小李仅为代持为由提出抗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然而,人民法院却认定小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且即使诉争车辆系小张实际购买,小王在购买车辆时也属善意第三人,在其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小王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据此判决小张败诉。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在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并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根据该条规定,无论小张能否证明自己系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其均无法阻止小王取得车辆。要想挽回自己的损失,小张只能另案起诉小李,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案中,小张并未与小李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亦未保留任何客观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系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在法院判决认定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诉争车辆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小张亦丧失了另案起诉小李,要求其赔偿的可能性。


【法院判决案例二】


在小李同意出借车牌给小张使用后,为确认自己系所购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小张与小李签订了车辆代持协议,约定车辆为小张所有,小李仅为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协议签订后,小张本以为可以安心使用自己购买的车辆。谁知半年后,小张所购车辆却突然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原来小李负债累累,无力偿还,被债权人小王告上法庭。小王胜诉后,在执行小李财产时,发现了小李名下的车辆,随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车辆以偿还欠款。这时,小张拿出了车辆代持协议,以车辆系自己所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然而,人民法院却根本不认可车辆代持协议的效力,最终依法拍卖了小张出资购买的车辆。

因车牌限制政策的实施,车辆代持协议的效力一般不会得到我国法院认可。这样,车辆代持协议仅能起到证明车辆实际出资人是谁的作用,根本无法改变车辆所有权的归属。故此,此案中小张与小李签订的《车辆代持协议》根本无法阻止人民法院将车辆认定为小李的财产而依法执行。


【律师建议】


在车辆代持的相关操作中,购车人一定要注意签署相关文件以保障自己出资的安全,不要因为朋友关系或者购车心切,就贸然的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保留任何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双方的信任关系就将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同时,代持协议等合同文件并无法规避我国关于限购的相关法规规定,使得借牌购车人成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实践操作中,为保障自己出资购车的安全性,实际购车人可以采取在所购车辆上为自己设定抵押权的方式限制名义所有权人任意处置车辆。在名义所有权人负债累累,被其它债权人追索财产时,此种方式还可以使得实际购车人可就车辆优先收回购车款。这种操作的方式需购车人及车牌所有权人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虽然稍显复杂,但却是现行最有效的方法,具体的操作方式应交由法律专业人员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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