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怀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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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工抵房协议,17万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虞怀兴律师复盘一起二审改判的建工纠纷

发布者:虞怀兴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4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10-14

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以房抵债”是发包方或总包方常用的付款方式,俗称“工抵房”。施工方签了工抵房协议后,如果抵债房屋迟迟无法交付,还能不能回头要求支付工程款?这是很多施工班组和劳务承包方面临的现实困惑。

近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清晰的法律回答。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全程参与了本案二审阶段的代理工作。这个案子,能给大理乃至所有面临类似情况的施工方朋友很多启示。



一、案情回顾:一笔17万元的工程款,签了抵房协议后还能不能要?

本案当事人是一名从事钢筋劳务的个人施工方,与某建筑公司(化名某甲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钢筋工)》,承接了某房地产项目的钢筋加工与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完成了结算,确认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17万余元未付。

在结算之前,因发包方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三方曾签署《三方协议书》,约定以一套商品房抵付部分工程款,随后施工方与建筑公司又签署了《两方协议书》,明确以该套房屋冲抵应付劳务款。

然而,协议签订后,抵债房屋所涉项目迟迟未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无法交付,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施工方遂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原工程款,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施工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以房抵债协议到底能不能“消灭”工程款债务?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只有一个:签了工抵房协议,原来的工程款债务是否就消灭了?

我在二审代理中提出,案涉《三方协议书》《两方协议书》均签订于债权数额确定且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发生清偿效力的时间条件。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这一意见。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从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

其一,协议签订的时间节点。 以物抵债协议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才能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两方协议书》签订于2022年6月,《三方协议书》签订于2022年9月,而施工方所承接的三期项目工程款直至2023年1月才完成结算。两份协议均签订于债权数额尚未确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

其二,抵债财产的折价基础。 协议签订时,案涉房屋所涉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缔约时约定的固定价格不能作为履行期限届满时对抵债财产的折价依据。

三、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令支付工程款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以房抵债协议不能发生清偿原债务的法律效果,施工方有权请求建筑公司履行原债务。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72,287.18元及相应利息。

这个改判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厘清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则:期前以房抵债,不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效力。

四、虞怀兴律师说法:从本案看工抵房协议的三大风险防线

这个案子,我为大家梳理出三个关键点:

1、注意协议签订的时间节点。 以房抵债协议如果在工程款尚未结算、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签署,法律上不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效果。施工方在签署此类协议前,应当确保债权数额已经确定、付款期限已经届满,避免因协议效力问题增加后续维权难度。

2、关注抵债房屋的实际状态。 如果抵债房屋在协议签订时尚未建成或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基础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建议在签约前核实房屋的工程进度和验收情况,并在协议中约定房屋无法交付时的替代方案。

3、保留行使选择权的空间。 即便签署了以房抵债协议,在抵债房屋未按约定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以物抵债协议。施工方应当注意保存催告及对方未履行的相关证据。


律师介绍

(一)基础信息

“专业是立身之本,温度是为人之道。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欢。我的职责,就是用专业还原真相,用法律守护当事人的希望。”

  • 姓名:虞怀兴

  •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云南大学法学院

  • 执业年限:自2001年起投身律师行业,深耕法律一线二十五年

  • 现任职务: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专业领域与业务范围

虞怀兴律师不仅在大理交通事故辩护领域享有盛誉,更是一位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法律领域均有深厚造诣的复合型专家。他累计办理各类案件数千起,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刑事辩护:深耕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毒品犯罪、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高关注度案件(如“七月大男婴被害案”“3.08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以精准的证据分析和程序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 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处理群体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赔偿案件(如“131户业主购房纠纷”“37名奥迪车主合格证维权案”等),在维护个人财产与生命安全方面经验丰富。

  • 行政诉讼与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多家政府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成功代理“护林防火队员工伤认定案”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行政案件。

  • 提供全流程服务:包括刑事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辩护、缓刑辩护、民事赔偿谈判、保险理赔代理、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维权、企业合规顾问等。

(三)代表性业绩(部分)

虞怀兴律师以敢打硬仗、善于攻坚著称,以下为其办理过的部分典型案件:


(四)核心优势

  1. 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积淀:历经数千起案件淬炼,熟悉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全流程的关键节点,能精准预判案件走向,制定最优策略。

  2. 复合型知识结构:兼具刑事、民事、行政多领域经验,在处理刑民交叉、行刑衔接案件(如交通肇事后的民事赔偿与刑事辩护联动)时,能够多维度发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3. 证据攻坚专家:善于从卷宗细节、监控录像、鉴定意见中发现突破点,多次通过证据辩护改变案件定性或量刑。

  4. 社会矛盾化解能手:不仅关注法律条文,更注重社会效果。在多起重大案件中,通过耐心沟通与专业调解,促成双方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社会职务与荣誉

虞怀兴律师因其专业成就与社会贡献,担任多项重要社会职务,并获得广泛认可:

  • 行业领导职务:

  • 大理州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

  • 大理州律师协会 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 主任

  • 大理州律师协会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律服务中心 主任

  • 学术与研究职务:

  • 曾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研究员

  • 曾任 云南省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委员

  • 政府/社会顾问:

  • 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及大中小型企业 常年法律顾问

  • 荣誉与公益:

  • 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办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虞怀兴律师以“专业、敬业、温情”为执业信条,无论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生死辩护,还是普通百姓的家长里短,他都全力以赴,用二十余年的坚守,诠释了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大理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和云南大学法学院,现任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2000年起投身律师行业,深耕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01106515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
15329200110651585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