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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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钟延成:加盟者的反击利器——特许经营当中的“反悔权”

发布者:钟延成律师|时间:2018年12月31日|分类:加盟维权 |830人看过


南京律师钟延成:加盟者的反击利器——特许经营当中的“反悔权”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13851758986

2000年之前,因为消费能力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消费时对品牌采取的是一种淡化的态度,2000年之后,特别是2010年之后,随着商业模式越来越品牌化的今天,品牌、商标、文化、管理已经成为了有价值的商品,越来越多的品牌通过加盟连锁的方式来进行开疆拓土、提高市场的占有率以实现整体利润的提升;与之相对应的,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加盟者开始介入这些项目的运作,由此诞生了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繁荣。骗子们会编造一个神奇的创业历程,并伴随一个夸张的、不着边际的、却十分诱人的投资回报分析。比如:投入三五万,年利上百万、下一个百万富翁就是你、投资回报率250%等等诱人的投资分析,来吸引你的目光。反正是纸上谈兵,只要你加盟骗子们敢承诺任何事情。这些骗子精通法律,还有大量的内行人员帮助骗子们在合同条款、说辞、行为等方面规避法律责任。即使有受害者想讨回公道,也很容易被他们轻松拖跨或击溃,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生硬的法律条文也奈何不了骗子,骗子们很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越来越多特许经营(加盟)法律纠纷不断地出现,很多了加盟者在加盟时并没有细看合同条文,发现被骗之后,拿出合同一看又发现合同条款对己不利,只能被迫放弃主张,自认倒霉。那么被特许人(加盟者)一旦签署加盟合同之后,是不是就到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境地,无法反击?小编为此特地采访了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钟延成律师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近年来在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法律领域内有着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江苏地区比较知名的民商事律师。

小编:对于已经签订加盟合同的加盟者,掉入被特许人的设计好的特许陷阱之后,是否还有反击的机会和权利?

钟延成律师:我们平时所讲的加盟连锁,在法律上我们统称为特许经营。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因为特许经营纠纷案由属于知识产权之下的三级子案由,属于比较小众的案由,所以众多的法律工作人员可能对该类案件并不关注,往往一旦发生纠纷之后,就是一味地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论证,这就会掉入特许人设置的怪圈,无法找到有效的突破口。钟延成律师认为,其实所有的加盟者在刚刚加盟时,是有一个“冷静期”的,在“冷静期”内,享有一个当然的反悔权(合同单方解除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当中明确约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法律条款往往可以成为加盟者在加盟初期的反击的利器。

小编:您刚刚讲的这个条款当中说的是,应当在合同当中约定一个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呢,是不是意味着加盟者放弃了该权利?

钟延成律师:在我们从事的大量的司法实践当中来看,原则上虽然合同当中没有约定特许经营的冷静期或者反悔期,法院一般还是会认定具有反悔权。因为我们认为,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立法设立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给予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单方法定解除权。

小编:冷静期或者反悔期如何来进行认定其实践的长短呢?

钟延成律师:这个是根据加盟的期限、特许经营的核心资源是否被占用等进行综合权衡所确定的,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一个月以内作为冷静期的期限比较合适。

小编:对于加盟者一旦掉入特许经营的陷阱之后的维权,您还有什么建议?

钟延成律师:加盟者在发现掉入特许经营的特许陷阱之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咨询在这个领域内相对比较专业的律师,然后由律师介入进行维权,避免丧失最佳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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