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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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后,还可以进行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吗?

发布者:周哲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4日|分类:股权纠纷 |1728人看过

问: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后,还可以进行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吗?


答:NO.




    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后,不得进行公司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因为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如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被冻结股权的权利内容将必然产生变动。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法院早在2013年11月14日发布的《(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中便明确表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该通知第12条写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这条规则现已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比如上诉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2017)陕02行终13号】中,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股权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因为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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