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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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使用权房)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周哲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979人看过

1、公租房能否继承?公租房的承租权如何变更?

公租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按上海的政策,公有居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公租房的承租人如何变更?

通常原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后,公租房的承租人就需要变更,变更必须在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进行选择,通常是由所有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出租人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公租房的承租人还可以通过转让承租权的方式来进行变更,变更的条件是该公共租赁房未例入出售范围。

3、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对像有那些?

公租房在拆迁时常见的问题是,分不清那些人是补偿的对像,同一家人,父母女子女之间有的可以补偿,有的不行,因此引发的纠纷非常多,这里以上海市为例讲一下公租房的补偿对像。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而此处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对于该条中的特殊情况除外,有关管理部门对此未加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因当属于特殊情况。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参考申请廉租房或者至少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所以,如果不符合上述的条件,那就不属于补偿对像,即使与承租人是同住在一起的父子,也是难以获得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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