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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权利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2人看过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合同法的规定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

二、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三、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

四、按规定检查旅客行李中夹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其他可能危及运输工具和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和其他的违禁品(如毒品等)。

五、旅客不按规定将违禁品御下或交有关部门销毁,有权拒绝承运、单方终止合同的旅行。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二、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三、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四、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五、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旅客运输管理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二、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三、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四、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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