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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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借条陷阱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51人看过

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下面,本律师将为大家介绍实践中常见的八种借条陷阱。

(一)写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1:王某父子向朋友x祥借款20万元,并写了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x祥”写成“x样”。x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x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x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x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x祥的主张,但x祥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防范方法:收到借条时,要仔细的阅读其内容,避免以上情况出现。如果因字迹不好,可以在电脑上打印出借条范本,再用笔填写,千万别漏填项目。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2: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 10000元交给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不认账。张某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某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防范方法:贷款人一定要亲眼看着借款人将自己的真实全名填写在借条上。

(三)利用歧义

案例3:李某向周某借款100000元,给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 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未得到保护。

案例4: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向其借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防范方法:按本律师为大家出具的借条范本填写即可,如果非要自己写,则需注意一定要表意清楚,权责明确。

(四)以“收”代“借”

案例5: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写了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防范方法:借条就是借条,不要写成收条或者欠条,写成其他的东西就更不行了,切记切记。

(五)财物不分

案例6: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防范方法: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不要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自书借条

案例7: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防范方法:写借款金额时按“20000元(大写:贰萬圆整)”这种形式写即可。

(七)两用借条

案例8: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防范方法:借条中,一定要写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并在归还借款的时候要回借条原件。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9: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防范方法:民间借贷可有偿,也可无偿,如为有偿,则应当把利息写入借条。

以上即是本律师为大家提供的借条陷阱的讲解,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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