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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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天河区法院申诉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32人看过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本院复核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硒院和本院原大区分院稞的;

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上级人民法院对属于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刑事申诉,应及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申诉人直接同该院联系。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立卷时可以将申诉材料及处理情况并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重点刑事申诉,应立申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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