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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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致业主损害,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责任吗?佛山侵权赔偿律师 民事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403人看过


第三人致业主财产损害,但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案例要旨: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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