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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饰品可作为虚拟财产保护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广东民事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侵权 |646人看过

游戏饰品可作为虚拟财产保护

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第三方游戏饰品交易模式也随之兴起,保障用户游戏饰品安全性是每个第三方游戏饰品平台应尽的义务。该案明晰了游戏玩家和网络平台服务商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点明游戏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游戏饰品作为虚拟财产,因其合法性、有用性、可交易性的特点,具有财产性属性,应当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该案创新性地提出了网络服务平台已经构成违约需要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用户的游戏饰品作为虚拟财产,在网络服务平台无法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由用户主张采取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若网络服务平台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之后用户账号被解封,账号内的游戏饰品可归网络服务平台所有。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3182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80号

——牛某某诉杭州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案情介绍】

杭州某科技公司经营的**GAME系STEAM市场的衍生品,牛某某在**GAME注册用户。牛某某将其拥有的一批游戏饰品寄存在**GAME上的“展示柜”中,“展示柜”为**GAME的账号,同时也是**GAME在STEAM市场上注册的账号。牛某某通过在**GAME上注册账号,获得使用“展示柜”的资格,**GAME对于寄存功能并不收费,仅对饰品交易成功收取手续费。2018年1月,牛某某发现其在**GAME上一批账号(“展示柜”)被封禁,无法取出相应的游戏饰品,**GAME未举证证明封禁系STEAM市场政策和规则变动引发。2018年1月,**GAME发布红锁补偿方案(初稿),**GAME将对玩家的饰品进行一个市场价格估值,并在一定时间段内开放给用户对于自己饰品估价的申诉通道。在2018年3月**GAME通知游戏玩家有权将所有红锁物品按估价兑换成C豆(为**GAME上的一种积分,可以兑换游戏饰品)。在2018年3月20日后,将开放C豆的兑换市场,每天开放一批饰品供用户兑换。牛某某诉请判令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因游戏饰品被封禁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20000元。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在网络交易中,用户在平台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GAME作为平台经营者,熟悉服务器运行,了解交易环境、情况,因此要求其对用户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相比于用户而言,**GAME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当用户的利益遭到损失,**GAME是否对用户的损失给予补偿,判断依据是运营商是否违反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杭州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系其单方拟制的格式合同,对不可抗力格式条款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未能说明封号被封是“由于STEAM平台政策和规则变动所造成的影响”,封号原因不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该不可抗力格式条款履行了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加之该不可抗力条款免除了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商应负的责任,故该条款无效。牛某某在**GAME上注册账号,与运营商杭州某科技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因为STEAM封号导致牛某某无法取回游戏饰品,故杭州某科技公司应当对牛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游戏饰品因其合法性、有用性、可交易性的特点,具有财产性属性,应当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牛某某账号被封导致游戏饰品不能取出、交易,且账号被封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GAME与STEAM市场经过诸多交涉账号均未能解封,杭州某科技公司主张可解封缺乏有效依据支撑,因此可以认定从封号之日起已经给牛某某造成直接损失。鉴于杭州某科技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需要向牛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牛某某的游戏饰品为虚拟财产,在杭州某科技公司无法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其应当采取替代性补偿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牛某某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杭州某科技公司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之后牛某某账号被解封,账号内的游戏饰品应归杭州某科技公司所有。

最后,参考2018年1月类似游戏饰品在STEAM市场成交价格走势图(均价),并考虑交易价格形成中的偶然因素、交易对象的缔约能力等问题,法院判决:酌定牛某某的经济损失为260000元。一审宣判后,杭州某科技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裁判要旨】

游戏饰品因其合法性、有用性、可交易性的特点,具有财产属性,可作为虚拟财产保护。在游戏平台无法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其应当采取替代性补偿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玩家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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