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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虚假宣传纠纷 诉讼代理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325人看过

保险公司作误导性宣传,可能承担因虚假宣传导致的不利后果

保险公司在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实际情况,准确地向消费者推广和说明保险产品的功能,合规、审慎订立保险合同, 以义取利,切实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险公 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对其承保的保险产品,不论是自行销售 还是委托销售,均应当严格、审慎、准确宣传保险产品。对于 保险产品不具备意外伤害赔偿功能的,不应在保险产品宣传中 暗示或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相关保险产品包含意外事故赔偿 的情形。若消费者基于宣传误导购买相关产品,发生意外事故 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可 能承担因虚假宣传导致的不利后果。

——管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对其承保的保险产品,不论 是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均应当严格、审慎、准确按照销售保 险产品的实际功能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对于保险产品不具备的赔 偿功能,不应当在保险产品宣传中暗示或误导。

2.若消费者基于误导性宣传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不予理赔,造成 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就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 主张赔偿。

【基本案情】

管某某为其电动自行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代步 工具组合保险保险单,载明:方案名称为九号科技电动自行车综 合保险199方案,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管某某,保障内容为附加 车上人员责任(每份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万元)、电动自行车 盗抢保险(每份保险金额/责任限额5000元)及非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每份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万元)。特别约定中载明,附 加车上人员医疗费每次事故免赔100元后按80%赔付。保险公司 在其保险产品的介绍页面中,在显著位置对外宣介骑行受伤 骑 行过程中意外受伤怎么办,但是其提供的各种保险组合方案中, 均不包含骑行人本人骑行过程中意外伤害的相关保障。后管某某

驾驶电动自行车因路面湿滑导致其采取制动措施时摔倒、受伤。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管某某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当事方无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管某某向保险 公司报案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管某某意外伤害不属于案涉保险产 品赔付范围为由拒赔。管某某不服, 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保险公 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管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管某某为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附加车上人员责任 险》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仅 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且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赔偿义 务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符合条件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根据 已查明的事实,管某某驾驶案涉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并未造成 除其本人外的其他车上人员受有损害。

但是,法院二审期间查明,案涉app中涉及的代步工具组合 保险为《电动自行车盗抢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附 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不同的保险方案区别为保险限额不同,上 述保险均无保险宣传的意外风险防范功能。管某某受保险宣传误 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险,有权另行向保险公司 主张撤销相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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