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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足疗店涉嫌组织卖淫挂名法人被抓怎么办?佛山卖淫相关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公司法 |411人看过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出现犯罪规模扩大化、犯罪模式去场地化、犯罪组织松散化等新特征,公安机关对于该类型犯罪亦是持续常态化打击。

组织卖淫类犯罪一般表现为共同犯罪,经常是分工明确的团伙作案,包括策划、出资的组织者,统筹日常事务管理、安排具体卖淫活动的现场负责人,还有听令行事的具体执行人和使犯罪活动更为隐蔽、便利的协助者。鉴于司法实践中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常态化及相对独立性,立法上已经实现组织卖淫的帮助犯正犯化,并单独设置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犯尚存争议。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两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1)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管理或控制3人以上妇女进行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这里的“组织”通常是如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按摩房、足疗中心、出租屋、休闲会所、水疗馆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第二是行为人利用其从事服务行业的条件,在经营服务业的同时,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2)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其协助、帮助作用的行为。如为组织者充当打手,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哨等。这种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实际上也是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组成部分,但因为其性质和作用与组织卖淫者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也就是将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亦存在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定罪处罚的情形,也就是适法不统一之处。

司法实践中,只要量刑足够轻,最好是不起诉,退而求其次判缓刑,对于被告人而言,适用哪个罪名都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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