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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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请律师辩护有用吗?佛山刑事律师 抢劫罪刑事辩护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暴力犯罪 |351人看过

刑事案件中请律师辩护有用吗?

一起看看以下案例(网络转载)

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由于意气用事让自己卷入了一起抢劫案原本只想找几个朋友教训一下被害人结果朋友不仅打了人还抢了东西虽然抢到的财物价值不高可一旦成为抢劫案的主犯就将面临至少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离开大学校园被关进高墙3年他的一生必将从此改变……

一起看看律师如何为他辩护?

小威19岁,是北京某大学的在读学生,从小安分守己。因为小强纠缠小威的女朋友,小威就找了同学小旺等人帮忙,让他们教训一下小强。

一天中午,在一个居民小区内,小旺等四五个年轻人对小强一顿拳打脚踢,临走时还从小强身上拿走了一部破旧的手机和10元钱,但小威并没有在打人现场。

事件发生后,被害人小强马上报了案,公安机关也很快侦破了此案,参与打人的6人很快供出了小威,7人都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即被逮捕。

律师了解案情后,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了预谋?这是小威能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犯罪行为人之间要有犯罪意思的沟通和联络,如果小威没有与具体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事先达成共谋,或要求他们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小威就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故意,就不能构成抢劫罪。

这种情况下,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不知情者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通过阅读案卷和会见当事人,律师把工作重点放在行为人是否过限,确立了无罪辩护思路。既然小威没有事先策划抢劫小强的行为,也没有在案发现场参加殴打和抢劫,那么当时发生的抢劫行为显然是超出小威意愿的,是殴打之外的“过限行为”,应由当时实施抢劫行为的人承担责任,而小威只须对此前的打人行为负责。

至于小威策划的打人行为,情节介于殴打与故意伤害之间,由于并没有造成轻伤或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因此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从结果上看只属于一般的殴打行为。

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辩护意见书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小威不构成犯罪。

首先,小威没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小威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让人把小强打一顿,希望以此达到小强不再纠缠其女朋友的目的。他交待小旺等人时也很明确,就是“教训教训、吓唬吓唬他,别把他打伤了”。

可见小威和小旺等人的共同故意就是对小强实施暴力,不包含抢劫小强财物的故意。

即使小威明确告诉小旺等人不要把人打伤了,如果小旺等人最终把小强打伤了,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或者更严重的后果,小威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与小旺等人的共同故意里有实施暴力的内容,而实施暴力有可能造成轻伤、重伤或更加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

但对于实施暴力以外的其他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后果,小威都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小威没有参与实施抢劫,这点事实是非常明确的。

最后,小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次打人事件连轻微伤的后果都没有造成,而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只有造成了轻伤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小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实际上,如果没有拿走一部手机和10元钱的行为,小威让人“教训教训、吓唬吓唬小强”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比较轻微的,至多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最后我提出,由于小威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小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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