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看偷越国境罪怎么处罚?
案例一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金某和杨某,让二人帮其从景洪有偿运送一批偷渡人员到关累镇南班江边。后金某邀约刘某、余鑫、吴某某、许某某一起运送偷渡人员,当日中午,徐某某、金某、杨某、刘某、等七人各自驾驶车辆从景洪城接到李某、金某、李某等十六名欲偷渡人员,运送至南班江与澜沧江交汇处的公路边,到达目的地后驾车返回。李某、金某、李某等十六名欲偷渡人员在橡胶林地里等候接应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勐腊县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刘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在他人安排下,驾车到景洪市告庄门口接上4名欲偷渡人员,后将其中两人从景洪运送至勐仑植物园旁后返回景洪。
2021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2和盘某、盘某华5人,分别驾车从勐腊县勐伴镇出发,到勐仑植物园旁接上13名欲偷渡人员前往勐腊,并交代偷渡人员关闭手机,清空通话记录。李某1在驾车载欲偷渡人员到黄连山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2与盘某华原地倒车并弃车逃跑,被告人李某某放下偷渡人员后驾车逃跑。
同日16时许,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的事实经过。同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2与盘某华看到规劝公告后,主动到勐腊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的事实经过。
勐腊县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盘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三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代某某邀约赵某某共同运送偷渡人员并将欲偷渡人员号码发给赵某某,赵某某联系对方后,驾驶小型客车在勐腊县城接到王某、廖某等8名欲偷渡人员;代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勐腊县城接到姚某、赵某良等10名欲偷渡人员,分别往勐捧镇方向行驶。
晚上8点左右,赵某某及其运送的8名偷渡人员在岔路口一工地旁休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代某某将10名偷渡人员送至勐捧镇黑山羊火锅店附近交给被告人张某后,驾车返回勐腊县城途中被查获。被告人张某安排张某1、尹某运送10名欲偷渡人员前往勐满镇方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3时许,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中,赵某某、张某1、尹某及18名欲偷渡人员均另案处理。勐腊县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车辆2张、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四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邓某、邓某勇、李某、李某1、温某等5人在景洪市森林公园附近乘坐在由黄某虎驾驶的货车车厢内,欲偷越国境至老挝国境内,并经橄榄坝老路到勐仑,当晚19时40分许,邓某等人在勐仑收费站上行线查缉点被抓获。
该案中,邓某勇、李某、李某1、温某等4人及货车司机黄某虎另案处理。勐腊县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决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