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常见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
三、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四、利用病、死、残猪猪肉为原料,加入亚硝酸钠、工业用盐等调料,生产腊肉。并将生产出来的腊肉运至该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固定铺位进行销售,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周某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作出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3名被告人没收违法所得9.69万元,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人支付赔偿金41.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周某、张某、王某共同投资“某某乌鱼片馆”火锅店,赵某、陈某为火锅店员工。为提高火锅口味,周某多次回收已食用火锅里剩余的油,炼制回油后再加入佐料制成新的火锅底料,给客人食用。
2015年6月开始,周某将提炼方法教给厨师赵某等人,此后由赵某等人负责炼制回油、炒制锅底。
2020年6月,周某、张某撤股,由王某独自经营该火锅店,并继续雇佣赵某、陈某舀油、炼油,将火锅回油掺入底料内,销售给顾客用于烫煮食材食用。
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火锅油并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赔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