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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侵犯了网络用户的服务自主选择权 佛山合同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广告宣传 |281人看过

流量劫持的司法认定

随着个人计算机应用以及互联网服务的普及,安全软件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互联网的基础服务之一,某平台推广业务就是互联网行业发展中呈现出的一种新业态。本案通过对互联网行业新业态中流量劫持行为的司法认定,以期达到通过司法手段治理网络空间、净化网络环境的目的,故属于新类型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并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造成用户流量被迫流向指定网页的流量劫持行为,侵犯了网络用户的服务自主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

一起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7日在被告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运营的某网站申请注册了账户。随后,原告利用自己注册域名搭建了内含多个页面的导航平台网站用以进行某网站的推广业务,即网络用户通过该导航平台网站的不同页面可进入相应的知名购物平台进行浏览和购买,原告在此过程中可对于该些订单的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2017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因原告运营的导航平台网站内流量异常,冻结了原告的某网站账户。截止2017年6月26日已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85480.71元,另有预估未结算收入为人民币151745.31元,后原告将151745.31元提现。

原告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诉,被告认为申诉无法解释流量异常,原告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并且暴露流量的关联作弊属性,因此不予解冻,驳回申诉。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判定原告的推广行为存在流量异常依据是否充分,相关数据库准确记录某网站相关网页的cookie记录,用户先通过某导航网站访问了xxx,然后在短时间内访问路径变成了从原告的xxx到xxx。原告认为页面的跳转是因为用户在某导航网站点击访问xxx网页并进入xxx网页后,用户被收藏夹中的标签标题(即原告在预装PE系统时导入浏览器收藏夹中的标签)所吸引继而选择点击收藏夹中标签的方式来访问原告的导航网站。

法院认为,上述路径跳转方式不符合正常用户的访问习惯,从被告提供的其他cookie记录来看,部分用户是通过导航网站已经访问了xxx,然后在短时间内访问路径变成从xxx到xxx,部分用户是已经访问了其他平台用户,在短时间内访问路径变成从xxx到xxx,能够说明上述异常路径跳转并非是个别现象。

关于流量劫持行为的认定依据,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认为,为保障卖家合法利益不因淘宝客的不当推广行为而受到损害,其投入了大量人力和成本研发处涉案反作弊系统,系统经过长期实际运营使用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能够准确识别淘宝客推广过程中存在的明显异常行为。

最后,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的反作弊系统得出的判断结果作为淘宝客存在不当推广行为的依据,既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又具有合同依据。

关于服务协议中隐私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作为服务提供商,负有管理职责,需要根据cookie记录对原告等某网络平台进行流量监管、结算费用,原告等在内的用户点击确认《法律声明等隐私权政策》,同意被告收集其cookie记录,故被告收集cookie记录是在用户同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管理或删除cookie,也可以清除计算机上保存的所有cookie,所以被告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在本案中使用cookie有合理性,原告诉称被告搜集用户cookie记录侵犯隐私权,不能成立。

本案厘清了用户Cookie记录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个人信息。同时比照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向网络用户明示收集并取得同意后,遵循正当、合法、必要、最低限度原则加以使用,不侵犯个人隐私权。

关于服务协议中商业秘密条款是否有效,人工认定涉嫌违规的,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可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而独立决定是否披露具体认定依据的条款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单方拟定,且符合内容具有定型化和相对人在订约中处于服从地位的特点,故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如果排除了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并有违合同目的的实现,应当无效。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佣金23611.69元,并赔偿原告陈某差旅费、餐饮费损失755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浙8601民初3306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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