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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诉讼 佛山民事纠纷律师 邻居建房纠纷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684人看过

常言道:舌头难免碰到牙,人与人之间离得太近,就难免因各自利益需求不同,发生纠纷。

近年来,有关邻里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改造房屋、安空调机、以及养宠物等问题,闹上法庭的例子不在少数。那么,遇到这类问题,咱们要怎么维权呢?今天,咱们就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搞懂《民法典》里的“相邻权”,看看法律是如何处理邻里纷争的。

咱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件1】

李磊和邓凯是邻居,李磊于2010年先建房,邓凯于2013年后建房,建房过程中二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明多次产生纠纷,均认为对方侵占了己方的地基。

后来邓凯在李磊房屋东边外墙处砌了一堵高1.3米的两面围墙,并将李磊的化粪池填平,同时又在李磊房屋东边屋前内侧0.7米处竖向建了一堵围墙。

李磊认为邓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双方因此再次产生纠纷,因协商解决未果,李磊将邓凯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邓凯家修建的部分围墙已经影响了邻居李磊家的正常通行,最终法院判决邓凯拆除李磊屋前的部分围墙。

【律师分析】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此外,宅基地权属等方面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的争议,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方不愿意协商的,应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上述案例中,邓凯的行为侵犯了相邻权,理应拆除违建围墙,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当事人系化名)

在上面这个案例里,邻里纠纷是因违建引发,下面我们再分享一则因业主在公共房房顶养鸽子引发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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