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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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人之间可以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吗?佛山保险合同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415人看过

1.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共同就保险人已经承保的保险业务各自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其他保险人与投保人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构成再保险法律关系,并按照再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再保险赔款摊回应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原保险人(保险 分出人)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原保险人的理赔 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人(保险分入人)。但当原保险人存在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或尽职厘定损失规则等过错时,原保险人应首先 在其过错范围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分摊比例与再保险人进行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

20175月,某品牌电子(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某品牌公司)与某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S系列手机屏碎保障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就某品牌S8系列手机屏碎保障服务进行投保。后,某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签订《共 保协议》, 约定双方以《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该业务的 保险责任,双方共保比例各为保险金额的50%2018629  日,某品牌公司与某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 就之 前双方签订的SC7以及C9等手机赔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对 于所有理赔残值(维修后回收的旧资材),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同 意放弃所有权利。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就案涉S8系列手机保险业 务向某品牌公司共计出具9  个保单,各保单赔付率依次为:118.80%115.15%111.15%112.64%107.35%103.13%

92.48%74.60%以及52.79%。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在发送给某某 保险沈阳分公司的邮件中第2条提到我司去年底开展了第一次 核查工作,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降低了赔偿金额。某保险北 京分公司要求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分摊就S8系列手机向某品牌 公司支付保险赔款84 384 655.08元的50%。对此,某某保险沈 阳分公司反驳称S8系列手机实际是按照该型号手机所收取全部 保费的90%进行赔付,并主张以此(实收全部保费78  219  782元)为基础计算摊赔款,不同意某保险北京分公司主张的金额。 故某保险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按照全 部保险赔款的50%分摊责任,并称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所提90%实际为向某品牌公司支付的包括SC7以及C9等所有手机系列 的总体赔付率,S系列手机实际共向某品牌公司支付保险赔款84 384 655.08元,并提供支付单据。某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服,诉至 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支付共同保险协议中应由其承担的摊赔款6 546 459.21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保险北京分公司支付2 773 648.96元,驳回 某保险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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