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材质不符能否认定为消费欺诈
——赵某诉甲公司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赵某于甲公司经营的网店订购了一套沙发。双方约定沙发材质为头层牛皮。赵某收货并安装后发现沙发的皮质与约定不一致,收到的沙发所用材质为牛纤皮(超纤面料贴牛纤皮底)。赵某为此与甲公司协商退货并赔偿损失,但未果。赵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赵某提供的下单购买记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实物照片能证明案涉的沙发确系甲公司通过物流运输交付给赵某的。赵某提供了其委托浙江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沙发面层皮革表层为聚氨酯合成革,里层为再生革。因此,案涉沙发面层用料不是头层牛皮,甲公司构成对赵某的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赵某退一赔三。
解析:
商家承诺的家具材质为头层牛皮,但实际交付的材质却为聚氨酯合成革及再生革,属“以次充好”的情形,商家的销售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意图,有违诚信,商家不仅应退货退款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