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力承担债务,可以要求股东偿还吗?
梁慧律师解答:可以。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参与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般情况下,股东积极补足出资的行为值得鼓励,股东出资方式为专利权无形资产,且股东系于一审判决作出后才将专利权变更至公司名下,故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其出资的真实价值,防止虚假出资,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
如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工贸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至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股东曹某、张某认缴280万元、120万元,均以专利权出资,新增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为2015年5月30日。但该专利权一直登记在曹某、张某名下,并未变更至公司名下,且因未缴年费已于2016年1月终止。
工贸公司因与朱某提成款分配纠纷一案,被判令向朱某支付89329.95元及利息。后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因工贸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曹某、张某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工贸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张某未就新增的400万元注册资本完成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工贸公司不能清偿朱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中,曹某提交证据证明,2023年2月,某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由曹某、张某变更为工贸公司,评估价值为401.6万元。二审法院查明,曹某、张某取得该专利权及评估报告的费用为18000元。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判决曹某、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向工贸公司转让评估价值为400余万元的专利权,不能达到完成出资义务的法律效果。一方面,出资专利权的评估价值与取得对价差距大,专利权评估价值难以采信;另一方面,一审判决已经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曹某、张某此时以评估价值为401.6万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来出资,亦具有逃避直接承担责任的主观恶意,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