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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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什么是骗取出入境证件罪?骗取出境证件罪如何辩护?佛山刑事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813人看过


什么是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1、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行为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使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为其办理出境证件、从而合法地获取出境证件。这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本质特征,也是骗取出境证件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只有在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虚构事实、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某种举动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误认为存在或把夸大的事实误以为真。

隐瞒真相,是指故意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当受骗。

就骗取出境证件罪而言,行为人为达到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必须以有组织的出国人员的方式,以各种名义骗取出境证件。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有组织的出国人员,是指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出国人员或团体,因非公务活动出境,该机构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组织、服务的出国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准或授权的机构对出国人员和出入境管理机关负有双方面的责任。

这种有组织的出国渠道主要有:

(1)留学;

(2)旅游;

(3)就业;

(4)商务活动。

2、错误认识。错误认识是指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这里的错误认识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仅指对能够引起被骗的负责办理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出境证件的事实情况有认识上的错误。

从发放出境证件。负责办理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之后、往往就会出现错误地发放出境证件的结果。

骗取出境证件罪怎么处罚?

骗取出境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出境证件罪如何辩护?

一、关于本案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我们没有异议,但就几个细节性、关键性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1、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

起诉书指控:“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重新伪造了该公司的上述证明……”然而事实上......。因此,这点在事实上是不成立的。

2、被告人骗取的出境证件的数额有误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取出境证件xxx人次。而根据我们查阅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后得知,........。所以,被告人实际办理的证件份数应该是xxx人次。

3、被告人偷越边境人员的组织者。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为由,组织他人赴xxx非法务工……”,那么,这里的“组织”是什么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那么,“组织”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二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即在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案中,........,过程中有帮助行为,但这种帮助行为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组织”行为在性质上是大相径庭的。综上,大量的事实表明被告人使用虚假手段为他人骗取出境证件的过程中,并没有实施“组织”行为。

第二,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罪名问题

刑法规定第一款之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骗取的出境证件是否是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本案中被告人频繁使用伪造证件、伪造公章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境签注40多人次,本案中并没有出现组织者,这些越境者不是在组织者的组织下偷越国(边)境的,被告人是在想出境打工人员的请求下才采取欺骗手段帮助他人获取出境证件,因此他的行为不满足本罪成立的组织者的身份前提条件,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关于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问题

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本罪,但是可以构成以下罪名:

1、根据刑法规定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可能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从犯。

2、根据刑法规定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伪造公章一枚、变造了身份证件一份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综上,我们认为从本案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不能再犯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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