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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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 佛山民事诉讼代理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292人看过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义务及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承担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物业因未尽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被罚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9月21日讯 近期,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被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2000元。

  根据青黄综法罚字[2022]第202203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开始,作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具体情况为:该小区2栋南侧院内,业主将院内的绿地挖鱼塘,造成绿地死亡面积15平方米(长5米,宽3米),业主将3栋西侧院内绿地进行硬化,造成绿地死亡面积80平方米(长20米,宽4米),两处绿地死亡面积共计95平方米。

  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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