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差,物业费可以降低吗?
千金买宅,万金择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推进,小区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单元和市民居住的主要区域,而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则直接影响着小区居民的邻里环境和生活品质。
现实中,物业公司与广大居民常围绕“如何优化物业服务”和“合理收取物业费”产生纷争,双方各执一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辖区内一批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运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释法说理,明晰物业服务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化解物业纠纷难题。
物业服务瑕疵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王某、唐某于2016年购买并入住株洲市荷塘区某住宅小区,与小区A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经营管理服务。闹心的是,合同期间,A物业公司未有效监管小区建筑物装饰装修,导致其所住楼栋墙体受损;小区停车管理无序,经常导致交通堵塞;消防设施未能定期检查,致使发生火情时消防栓缺水、消防通道堵塞等,严重影响了生活体验。一气之下,王某、唐某遂以不再交纳物业费的形式进行对抗。而A物业公司则以王某、唐某拒交物业费构成违约,影响物业公司正常运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A物业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业主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A物业公司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王某、唐某单方面拒交物业费构成违约,应及时支付物业费。但是,根据王某、唐某提供的小区照片、视频资料等,可以认定A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确实存在瑕疵,未能完全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遂依法判决王某、唐某酌情按照合同约定的85%向A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4479.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