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公有领域技术的合作可以收费吗?佛山民事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346人看过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及根据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因此,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技术转让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例如以下案例:

2003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买断原告的所有技术,技术转让费(略)元由被告分三期支付给原告,第一期(略)元已按期履行,第二期(略)元、第三期(略)元仅支付了(略)元,余款至今未能按期支付给原告,因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技术转让费(略)元,并解除双方的《技术转让合作协议》。

但诉讼中查明,本案的标的为浮雕玻璃工艺,原告虽然主张该工艺为自己专有技术秘密,但是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而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玻雕工艺的设计、贴花、喷砂、磨砂等全流程生产制作技术并非其专有,系为多人所掌握的技术,已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因此该技术不符合技术秘密的特征,亦不符合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要求。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玻雕工艺技术,并且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与技术知识的传授,该合同应该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费(略)元视为技术服务费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法院不宜变更,因此(略)元技术转让费视为技术服务费。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略)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