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区分收入性质,全部算医疗免税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9】20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谓“医疗机构”,系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对外从事医美业务的,需要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属于医疗机构,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谓“医疗服务”,系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除此之外,医美机构提供的其他产品销售、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应当交纳增值税。
实务中,诸多医美机构为少缴税款或者因税务合规意识不足,将其所有应税行为全部纳入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比如:医美机构针对术后客户销售护理产品的,应当交纳增值税;医美机构不按照国家法定的指导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应当交纳增值税;医美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交纳增值税;医美机构的药房分离独立对外销售的药品,应当交纳增值税。
如果医美机构将上述应税行为全部纳入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则面临补罚税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