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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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律师辩护 佛山刑事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海关商检 |228人看过

梁慧律师分享下列案例:

被告人H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又名“CO风湿骨痛宁胶囊”)系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进上述假药,并在微信上销售。

被告人Z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甲茸壮骨通痹胶囊”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从被告人H某处购进上述假药,并在微信上销售。

经X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中含有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成分;“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中含有阿司匹林、氨基比林、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成分。

经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均为假药。

法院认为,两药均有西药成分,涉案药品标签及说明书均未提到西药成分。

虽然成分标注末尾有“等”字样,但标注成分均显示为中药材,其刻意营造并向消费者传达的信息明确,即相关产品为纯中药制剂而非西药或中西药混合制剂。

涉案药品打着祖传秘方的幌子,冒充纯中药制剂对外销售,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给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的假药,即“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情形,并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应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H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

Z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裁判要旨

1、将含有西药成分的药品冒充纯中药制剂对外进行销售,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应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2、对“冒充纯中药制剂进行销售”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药品来源、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注的药物成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假药认定书等,予以综合判定。


为什么同样是销售假药罪,两人的量刑却存在这么大的差别?今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销售假药罪有三个量刑幅度。

一般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严重情形

如果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情形

如果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从重处罚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已成为我们国家严重逮捕的对象,这也是严重的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对于犯了此罪的人会按照患者的受伤程度来进行定罪,最高刑法可高达死刑,所以,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标准来进行生产药品,假药是会毁掉一个人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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