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能不能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梁慧律师为您分享以下案例,帮助您理解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能不能继承的问题
案例一: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去世,承包地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与乙方承包方代表李某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位于村内相应位置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限共30年。2019年7月1日,区人民政府向李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要内容有:承包方代表李某,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员包括李某、王某6(去世)、王某7(去世)、王某2、姜某(新增)、王某3(新增)、马某(非农),承包地确权总面积5.47亩等。后,王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王某6名下的位于村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审理中查明:王某6(2018年12月6日去世)与李某(2019年10月27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系王某7(2014年9月24日去世,未结婚生子)、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5。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家庭承包经营户中部分家庭成员去世,由于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案例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去世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王某某与某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书》,通过招标以其他方式承包了“四荒地”13亩,承包期限30年。2022年,王某某去世,其子王某起诉,要求继续承包王某某的承包地。在审理中,王某某的其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该承包地的相关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其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某与某合作社就涉诉土地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王某某依法取得了涉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王某某去世后,在其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该承包地的相关权益的情况下,判决支持王某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王某某承包的涉诉土地。
案例三:户籍迁出后在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存续
孙某一户原籍A村,1999年,以孙某为家庭承包方代表与A村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承包土地面积6亩,承包期30年。2001年,孙某代表其一户5口人与镇政府签订《山区搬迁协议书》,迁出A村。孙某迁出A村后迁至B村,在B村未重新分得口粮田。2014年,孙某《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3亩土地因退耕还林被使用。2018年,孙某一家将户口全部迁出A村,A村合作社以孙某将户口已迁出为由不再向其发放退耕还林补偿款。孙某诉至法院,请求A村合作社继续向其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A村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孙某据此合同承包经营的3亩土地因退耕还林被占用,A村合作社应按时向孙某发放相应占地补偿款。对于A村合作社认为孙某一户已迁出,不应再享有对涉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我国相关农村土地政策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孙某一户虽已迁离A村,但因其在B村未另行取得口粮田且原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故孙某仍对A村已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