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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毒死的流浪狗卖给卤肉店销售犯什么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辩护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84人看过

佛山梁慧律师分享:将毒死的流浪狗卖给卤肉店销售犯什么罪?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将毒死的流浪狗卖给卤肉店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王某今年50多岁,其于2022年偶然认识了一个收狗的小贩,其向小贩要了一瓶叫作“三步倒”的毒药。

2023年11月前后,王某驾驶摩托车多次在新光、蔡桥、十屏等附近,寻找并用“三步倒”毒杀流浪狗19条,并将其中的11条卖给经营卤肉店的丁某,共获利3200元。

2023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同时,查扣了其放在宅内待售的8条死犬,经检验,被查扣死犬的胃中检出氰化物成分。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处上述刑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组织调解,王某主动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并主动履行了公益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

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外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转载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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