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子女抚养争议的常见问题解答 佛山抚养纠纷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离婚 |313人看过

1.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要能够确保其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仅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作变更而降低抚养费。

【裁判理由】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案中,马某申请再审要求将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降低至每月500元。对此,原审法院在确定马某应当负担的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时,因马某在一审中陈述其月收入2万元左右,在考虑马某某(即马某与张某子女)的实际情况,并综合抚养费应与一方持续稳定的收入相匹配的基础上所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马某以其工作变动为由,通过再审方式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4115号

2.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单独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代为抚养,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未成年子女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代为抚养,子女与该人共同生活,实际已使得未成年子女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应当认定该方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属于家庭生活支出,支付方请求另一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徐某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其给付董某的3.5万元是婚姻生活中花销,属法律适用错误,董某应返还。关于徐某主张返还3.5万元的问题,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董某提交微信截图,证明徐某向其支付的3.5万元是给孩子(即徐某与董某子女徐某某)以前的生活费,双方没有协议离婚的事,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徐某主张抚养费数额过高的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都应尽到对子女的养育义务,一、二审法院结合徐某某生活教育合理所需、本地生活物价水平并参照徐某收入状况将其每月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酌定为1800元亦无不当。

案件名称: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辽民申5071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