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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明确约定定金,当事人无权主张定金权利 佛山定金合同纠纷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822人看过

定金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因此,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该事项,那么定金合同是存在瑕疵的,可以据此进行抗辩。

此外,法律依据: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由此可知,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该比例则超过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在遇到定金纠纷时,建议保存好相应的合同、支付凭证、对方违约的证据,据此提交之人民法院进行维权。

合同未明确约定定金,当事人无权主张定金权利

案例要旨:定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指当事人约定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质物,以作担保之用。定金依其功能分为成约定金、定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该解释虽已废止,但该条内容符合民法典精神,仍具参考价值)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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