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能不能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梁慧律师为您分享以下案例: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去世,承包地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与乙方承包方代表李某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位于村内相应位置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限共30年。2019年7月1日,区人民政府向李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要内容有:承包方代表李某,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员包括李某、王某6(去世)、王某7(去世)、王某2、姜某(新增)、王某3(新增)、马某(非农),承包地确权总面积5.47亩等。后,王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王某6名下的位于村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审理中查明:王某6(2018年12月6日去世)与李某(2019年10月27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系王某7(2014年9月24日去世,未结婚生子)、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5。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家庭承包经营户中部分家庭成员去世,由于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