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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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是什么犯罪?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律师会见 医疗行业犯罪专业律师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4日|分类:取保候审 |480人看过

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是什么犯罪?

梁慧律师解答:系销售假药罪

请看以下案例:

被告单位X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Z某1系法定代表人,也系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被告人Z某2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负责销售;被告人T某系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厂长负责生产、技术。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Z某1、Z某2、T某从其他企业购进工业液氧,通过直接运至医院或倒装到某气体制造公司医用液氧储存罐后,冒充医用液氧销售给九家医院。

2016年1月至2017年,被告人Z某1、Z某2在经营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明知与X地区某气体有限公司采购医用液氧协议在2015年底已到期的情况下,假冒X地区某气体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出库单等方式,以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液氧向三家医院销售。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Z某1、Z某2、T某将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向医院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医用氧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应当按照药品进行管理。最终判决被告单位X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被告人Z某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Z某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T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以销售假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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