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实施欺诈可以撤销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是经营资源使用权的授予(通常以知识产权类为主,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商业字号等),拥有真实合法的经营资源是前提和核心。如特许人隐瞒其无权授予相关资源的真实情况,诱使他人与其签订特许协议,存在欺诈的故意,则被特许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撤销权。
实践中,一些企业在经营中,为扩大规模,吸纳资金而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镇江某百货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载明:甲方授予乙方为“歌锦”品牌二级终端加盟经销商,但合同落款加盖的是百货公司公章。合同封面品牌简称为DIFANXI,合同抬头甲方打印为“深圳缔梵茜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此后,周某陆续向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个人账户支付了加盟费及货款等共 11 万余元。百货公司则以“深圳缔梵茜”的名义,分批向周某发出河南某公司生产的“缔梵茜”牌服装。
2022年2月底,百货公司认为周某未按约支付季度订货款,向周某发出加盖了“深圳缔梵茜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公章的催款函,并称欲解除加盟等。此时周某经查询,发现并不存在“深圳缔梵茜服饰有限公司”,而相近的“深圳缔梵茜时装有限公司”也在2020年8月注销。
至此,周某才发现其并非加盟“深圳缔梵茜有限公司”,而是与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
周某以该百货公司利用虚假身份诱其签订加盟合同,存在欺诈为由,诉请撤销《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用,以及张某承担相应责任等。
百货公司辩称,合同加盖百货公司公章,周某系明知;且其也按约提供了“缔梵茜”品牌,不存在欺诈,张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此外,周某违约且开业未满一年即闭店等,应按加盟合同补偿损失。遂反诉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如周某无法退还服装,则按吊牌价补偿 28万余元等。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货公司在签订加盟合同时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合同签订后一直以实际不存在的“深圳缔梵茜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名义与周某联系,并以此分公司名义进行合同的实际运作,其行为符合民法意义上欺诈,故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加盟合同》,百货公司返还周某所支付款项。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本案中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对本案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律师打官司大概需要花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