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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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被诉人确定方法

发布者:梁慧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离婚 |9171人看过

核心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会经常发生婚约财产纠纷,那么婚约财产纠纷被诉人如何确定呢?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咨询:

结婚20年,男方长久在外面有外遇,请问女方现在要跟男方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如果分,要什么程序,按照法律的哪条规定?

律师解答:

离婚分为双方协议离婚和双方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就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然后到曾经办理的地方拿着结婚证换成离婚证就可以.

诉讼就是达不成协议,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8条规定双方的工资薪水,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遗产遗赠所得(遗嘱规定专属于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该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结婚前或者结婚后没有关于财产如何分配的约定的话,那么上述的财产就是一家一半分割.

19条规定一方结婚前的财产,遗嘱中专门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财产都是个人的财产,即便是离婚也是自己的.

相关法律知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的做法是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如不正确地理顺法律关系及各之间的关系,往往造成判决执行难,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个案当中,要正确把握财礼的实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将案件的当事人列正确。

首先,搞清什么是彩礼,彩礼的来源及财礼的权利义务双方。

财礼(又称彩礼)最早源于《周礼》,是西周时期一项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亲,男家备下礼物,请求女家收下,叫“纳采”,男家“问名”得吉兆,再备礼通知女家缔结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礼逞送给女家,即后来的订婚礼,叫“纳徵”,也叫“纳币”,“请期”后仍需备礼往女家。现在,法律虽没有这一规定,但民间仍延习这一风俗。就周礼而言,财礼源自缔结婚约,在过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法律行为。那么男女双方父母即为权利义务的双方。而现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缔结婚姻不应再听命于父母,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财礼仍是民间一种风俗没有被丢弃。财礼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意愿由男方按习俗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但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大多数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一切涉及婚姻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来筹集,在财礼的运作上还是以双方父母为主体的。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财礼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同时也是由女方父母来支配和管理财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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