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小明入职顺利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为了多拿些工资,入职后小明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一份,由公司折抵发放社保补助,该声明内容为:
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因本人原因,主动放弃在上海办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一切保险,由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本人负责。
公司遂按照该声明每月支付王小凤社保补助,2015年12月,小明突然辞职并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无法接受,双方产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不能支持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放弃社保无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审理过程不再详细赘述,本案最终的结果是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认为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因此,公司以小明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小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