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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条款的内容

作者:刘广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9次举报


一、保证条款的内容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保证条款

  二、民法典保证合同的条款怎么理解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而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

  《民法典》把保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位列合同编第二分编第十三章(民法典第 681 条至第 702 条),其整合了之前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诸多方面有实质性变动。

  对比可知,保证合同的附从性效力(民法典第 682条)、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 686 条)、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民法典第 687 条)、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调整为 6 个月(民法典第 692 条)、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发生变更及转让(民法典第 695条、民法典第 696 条)等各处为此次重大调整完善之处。

  三、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一)担保方式不明确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三)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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