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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发布者:刘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4578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都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只有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后,才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第44条和46条的规定政府占用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城市广场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首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所谓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业用途的土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所谓征地审批,是指将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现在有些政府部门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直接取得农村集体耕地进行城市广场和城市道路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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