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醉酒驾车将第三人撞伤,保险公司通常辩称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
(一)、如果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买单,可能会鼓励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二)、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在被保险人醉酒驾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的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规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包括醉酒驾驶在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中的财产损失;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一)、目前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三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人们关于“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认识,大约是来源于传统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该种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在条款中约定醉驾拒赔,法律并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交强险所涉及的保险并非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从性质上说,交强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在赔付问题上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这一政策导向即“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买单,可能会鼓励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理由与保障第三人获得救治的政策导向相比,显然不够充分。
(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包括醉酒驾驶在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反面理解,即“如果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在被保险人醉酒驾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的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依照现行交强险条款,受害人医疗费用的限额为1万元,这意味着,如果醉酒驾车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最多赔偿1万元,如此,保险公司的赔偿成本将大大下降。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动辄数万,保险公司关于限赔1万元的规定明显无法满足“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要求,不能实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对这样的条款,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醉酒情形下的免责权。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属于保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应可向加害人追偿。
酒后驾车者系直接的加害人,其不能因 保险公司责任承担而免责。在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依本法规定赔偿全部保险金,而不是抢救费用,更不是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抢救费用。但得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可向加害人(被保险人)追偿。这样一来,受害人的利益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