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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

发布者:刘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732人看过

        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常因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产生争议。那么,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以上两个概念中,看不出电动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概念中提到了电动自行车,似乎电动三轮车也应该属于非机动车,因为二者同为电力驱动。然而应当注意到非机动车概念中提到的电动自行车是有定语限制的,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上需符合国家标准。这一标准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中得以明确,该标准第5条第5.1.1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项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设计最高时速为25 km/h,整车质量远高于40kg,且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因此,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所以不能划归到非机动车之列。

        那么,将电动三轮车划归到机动车行列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如果是,那它属于哪一类的机动车呢?《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04)第3条第3.1款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第3条第3.5款规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条第3.6款规定: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电动三轮车划归到轻便摩托车范围内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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