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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贺文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764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兰州市xxx区63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暂住兰州市xxx区63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原告现租住房的承租权;

5、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 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 3月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却经常因被告打牌赌博而发生争吵,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无悔改之意, 双方感情日益恶化。被告不顾及家庭,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闻不问,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是原告一人承担,今年孩子升学,所有事宜都原告来办,被告问都不问, 完全不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原告现租住的兰州市xxx区63号,原系原告父亲租住房产部门的公房,原告祖孙三代都在此居住。原告父亲 考虑到原告没有住房,经房产部门同意,转由原告租住至今。因为此房是公房,只是由原告租住,原告亦无其他居住房,故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原告对该 房的承租权。

2001年,原告曾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从那时起和被告分居至今。

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年8月25日

证 据 清 单

1、兰州市西津西路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证一份;

2、兰州市西津西路房地产管理所证明一份;

3、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两份;

4、财产清单一份。

调 查 取 证 申 请 书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兰州市xxx区63号。

申 请人与李某某离婚一案已经贵院受理。被告李某某于2001年3月15日、2002年1月14日分两次将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72,500.00元 以其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按法律规定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进行分割。但因银行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调查取证,申请人及律师都无法从银行取证来证明该 款项的真实性及该存款到期后的资金流向,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调查取证申请,恳请批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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