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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肖像名誉侵权案昨在兰州中院开审

发布者:贺文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3788人看过

案件描述

    西部商报(兰州)  赵本山肖像侵权案追踪

    赵本山索赔200万元,“卡通形象是否构成肖像侵权”成庭审焦点

    商报讯本报早前报道过的赵本山肖像侵权案昨日在兰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赵本山以未经允许,擅自对他的形象进行了加工、改造、丑化为由,将兰州、深圳、西宁三地万顺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在当天的法庭上,“卡通形象是否构成肖像侵权”成庭审焦点。

    事件

    赵本山身陷莫须有代言

    昨日庭审中,赵本山本人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贺文龙称,兰州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通)2009年7月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做广告,其行为贬损了赵本山的肖像权、名誉权,误导了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广告中还著有深圳万顺通的官方网站以及西宁万顺通的免费电话,赵本山的律师认为三家公司利用该广告效应扩大其影响,开展业务,获得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将上述三家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万元。

    质证

    原告方诉状被指不严谨

    在本案的举证质证阶段,赵本山的代理律师贺文龙当庭播放了三组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影音证据,说明三家万顺通从中获取了利益。对此,受万顺通委托的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志勇则提交了几份通话清单,以证明广告并没有明显增加公司的效益。同时,郭律师将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作为证据也提交法庭质证。郭律师表示,原告方发给被告方的每份诉状前后两页的纸张和字间距字体颜色都不一致,而第二页诉状上又没有任何数额情况,因此起诉是否为赵本山的本意值得怀疑。原告方律师称,这只是工作失误,而他受赵本山本人委托代理此案,所有诉讼也都是赵本山的本意。

    争议

    卡通形象是否侵犯肖像权

    原告方律师称:该公司借用春晚小品《不差钱》的镜头,根据赵本山、小沈阳、毛毛三人的原型,设计出卡通广告片,公众会误认为赵本山是万顺通代言人,万顺通应依法赔偿。

    对此,被告方律师认为:卡通形象首先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肖像范畴,肖像应该是静态的,而非动态的;是通过绘画、摄影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同时提供肖像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要有特定的“模特”;还有肖像必须是真实可辨的。而广告中的则是动态卡通人物,是通过电脑动画软件、完全通过鼠标、键盘制作的,决对没有任何“模特”也就是肖像权人的存在。虽然原告称兰州万顺通擅自使用赵本山的肖像、私自对该肖像进行了加工、变造、丑化,但自己却对于这方面证据的数量是零,连一张赵本山本人的肖像都没有。结合三个人物,和广告台词,即便说侵权了,那也侵犯的是小品的著作权,而绝不可能是肖像权。

    辩论

    原告:广告有损赵本山形象

    原告方贺律师认为:肖像是身体、行为语言特征的总和,而不是某一个部分。被告方通过广告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误区,从而增加其知名度,以扩大盈利,应该对原告进行赔偿。对于所提的200万的赔偿数额,赵本山的代理律师贺文龙称,根据赵本山之前的代言费、以及兰州、西宁、深圳三地的经济收入给出的一个估计数额。

    被告:不构成肖像侵权

    被告方郭律师认为:被告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但决非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综合被告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被告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定该广告片侵犯肖像权,那也应由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方共同赔偿。对于原告方提出的200万索赔主张,郭律师表示,这样的“天价索赔”足以令三地万顺通破产。而原告方所谓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在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贺律师称可以把索赔数额降低到100万,郭律师则称自己将和被告方协商。最终法庭宣布,当事双方可以在庭后7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由法院作出判决。 本山师徒兰州肖像侵权案昨开庭卡通形象是否侵权成焦点

    作者:记者 张 烁 兰州日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赵本山反侵权”系列案12月3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兰州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赵本山的肖像权,作为这一系列侵权案的第一案公开审理。

    本山代理律师当庭播放视频证据

    赵本山的代理律师贺文龙,当庭播放了三组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并称,兰州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谋利,在今年7月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为其航空票务服务做广告,在兰州万众广告公司的楼宇液晶广告系统上每天滚动播放120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因为在广告中,还著有深圳万顺通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及西宁万顺通公司的免费电话,赵本山的律师认为三家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出了200万索赔。     被告质疑诉讼是否属赵本山本意

    万顺通公司的代理律师郭志勇认为,此次的诉讼并不是处于赵本山本人的主观意识。提出的200万索赔,无任何根据。郭律师提出,原告发给被告方的每份诉状前后两页纸张、字间距、字体颜色都不一致,第二页诉状上又没有任何数额的情况,所以郭律师怀疑本次起诉是否为赵本山的本意。对于郭律师提出的起诉书疑问,贺律师称只是工作的失误所致,并不影响整个的案情,所有诉讼都是赵本山的本意。

    针对贺律师称的肖像侵权,郭律师认为,被告公司使用的广告片不构成侵犯任何人的肖像权,被告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而决非是原告的肖像权。卡通形象首先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肖像范畴,肖像应该是静态的。而广告片的人物形象完全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虽然原告称兰州万顺通擅自使用赵本山的肖像,但自己不能拿出一张赵本山本人的肖像。

    原被告双方表示愿意调解

    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贺律师称基于对方无法接受索赔数额,可以把索赔数额降低到100万。郭律师则称自己将和被告方协商后才能最后确定。最终法庭宣布,当事双方可以在庭后7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由法院作出判决。

    赵本山再告兰州企业侵权

    诉万顺通票务公司动漫广告侵犯肖像权案在兰开审索赔200万元

    兰州晨报讯(记者陈霞)12月3日,备受关注的赵本山状告兰州、深圳、西宁三家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赵本山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法庭播放了兰州万顺通票务公司“特价机票我做主”的动漫片光盘,以此证明被告方侵权的事实。之后双方围绕“肖像被制作成动态的卡通动漫广告片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后,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表示可以接受调解,并向法庭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调解意见。

    2009年7月在兰州分众公司的楼宇电视上滚动播放着小品《不差钱》的动漫片段,内容是以赵本山、小沈阳、毛毛的外形和声音,台词内容是“特价机票我做主”,并且在该广告中有兰州万顺通航空票务公司的业务电话,有深圳万顺通航空票务公司的官方网站,有西宁万顺通航空票务公司的免费电话。2009年8月,赵本山和小沈阳将兰州万顺通票务公司等起诉到兰州中院,以侵犯名誉权索赔200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赵本山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这三家被告没有经过赵本山的同意,擅自使用赵本山的肖像,并将赵本山的肖像进行了加工、变造、丑化,为其航空票务服务做广告,目的就是误导消费者,诱导消费者选择该票务公司,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增加利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应当给予200万元的赔偿。

    兰州、深圳、西宁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我们所使用的动态卡通动漫形象广告片,是不构成侵犯任何人肖像权的,即便是有可能侵权,也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绝非肖像权,请求法院驳回赵本山的诉讼请求。

    据悉,今年10月份,赵本山师徒状告兰州三家民营医院、兰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及一家广告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目前该院还没有做出判决。

    赵本山师徒“反侵权”系列案首案开审

    甘肃法制报兰州讯 (记者 李洋) 12月3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赵本山反侵权”系列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兰州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万顺公司)因涉嫌侵犯赵本山的肖像权,作为这一系列侵权案的第一案公开审理。同时,深圳万顺通公司和西宁万顺通公司也被列为被告,同庭审理。

    被侵权索赔200万元

    赵本山在诉状中称,兰州万顺公司为谋利,在2009年7月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私自对原告肖像进行了加工、变造、丑化),为其航空票务服务做广告,在兰州万众广告有限公司(开庭前原告对其予以撤诉)的楼宇液晶电视广告系统上每天滚动播放达120次,其行为贬损了原告的形象,严重损害了赵本山、小沈阳及毛毛的名誉,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要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支出、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而万顺通公司的代理律师郭志勇则认为,此次诉讼并不是处于赵本山本人的主观意识。而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万顺通公司所播出的广告是动态的卡通广告片,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认定卡通造型属于肖像的范畴,所以根本就不符合侵害肖像权的诉讼主体。而原告律师提出的200万元索赔,那更是无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

    摆事实当庭播放视频

    为了证明万顺通公司的侵权行为,在当日的庭审中,赵本山的代理律师贺文龙当庭播放了三组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第一组证据就是当事双方所争议的广告片段,证明这段广告视频侵害了赵本山的肖像权,严重地误导了消费者,让许多消费者都误以为赵本山本人和万顺通公司之间签订了广告协议。另外,还出示了两组录音证据,以佐证视频广告侵权的事实。

    对此,万顺通公司的代理律师郭志勇则认为,这些公证证据的申请人是贺文龙而不是赵本山,因为公证时间是在赵本山委托其代理诉讼之前,因此这几份公证证据都是无效公证。

    起激辩卡通是否侵权

    郭律师则认为,卡通形象首先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肖像范畴,肖像应该是静态的,而非动态的;是通过绘画、摄影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同时提供肖像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要有特定的“模特”;还有肖像必须是真实可辨的。而广告中的则是动态卡通人物,是通过电脑动画软件、完全通过鼠标、键盘制作的,绝对没有任何“模特”也就是肖像权人的存在。而广告片的人物形象完全抽象的,而非具体的。虽然原告称兰州万顺通擅自使用赵本山的肖像、私自对该肖像进行了加工、变造、丑化,但自己却对于这方面证据的数量是零,既然连一张赵本山本人的肖像都没有,结合三个人物和广告台词,即便说侵权了,那也侵犯的是小品的著作权,而绝不可能是肖像权。而涉案的广告片是兰州万顺通委托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播放地也是在兰州,深圳万顺通和西宁万顺通没有任何形式的参与,没有侵权的故意和侵权行为,因此,可以确定无疑地讲,深圳万顺通和西宁万顺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在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贺律师称基于对方无法接受索赔数额,可以把索赔数额降低到100万元。郭律师则称自己将和被告方协商后才能最后确定。最终法庭宣布,当事双方可以在庭后7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由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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